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
强化外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 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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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0日,国家发改委正式对外发布《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该《管理办法》将于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。
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、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。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抓手,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、维护经济金融发展稳定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。
2015年9月,为落实中央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国家发改委发布《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,为企业境外融资提供便利。
“近年来,国家发改委持续完善对有关重点行业企业境外发债管理,加强监测和风险预警,在有力支持企业利用全球资源要素拓展境内外业务的同时,也在优化全口径外债期限结构、有效防范外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”但上述负责人也指出,随着中资企业境外融资的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,现有政策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。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《管理办法》,不仅有利于完善管理制度、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、有效防范外债风险,也有利于更好发挥外债资金在促进扩大内需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。
具体来看,《管理办法》与2015年印发的《通知》相比,主要有五方面的调整变化。
科学划定管理范围,做到监管全覆盖。一是对债务工具类型予以细化,在有效满足市场主体需要、鼓励创新的同时,减少监管盲区。二是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,持续完善对重点行业企业监管,配合做好VIE架构企业管理、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等工作。
强化外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,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。一是提出外债用途正面导向和负面清单,从正反两个方面着力引导企业使用外债资金聚焦主业,有力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,更好利用全球资源要素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。二是明确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内容相一致,不得挪作他用,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我国有关发展战略规划、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。
细化审核登记程序,提高透明度和便利性。一是进一步明确审核登记的申请时点、主体、途径、材料等要求,规范申请变更的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。二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,压实各方主体责任,提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。三是完善外债审核登记网络系统,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申请、信息报送等主要环节均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来进行,更大程度帮助企业提高效率、减轻负担。
创新和丰富事中事后监管。一是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,通过在线监测、约谈函询、抽查核实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。二是完善企业外债信息和重大事项报送制度,密切关注企业外债实际借用和履约情况。三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置,构建多层次的市场约束机制。四是引导企业自主做好合规性审查,将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核登记更好衔接。
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。对企业合理控制外债规模、强化外债风险意识、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。科学设计审核登记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要求,引导企业合理审慎决策,在申请环节即树立风险管理意识、制定风险防范措施,推动企业外债风险防范“关口前移”。
上述负责人表示,国家发改委将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不断完善外债审核登记网络系统,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发布与《管理办法》相配套的《办事指南》和常见问题解答,细化对企业的指导,提高外债审核登记工作的透明度,进一步提升企业借用外债便利性。